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立华。
委托代理人张世伟,男。
系原告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陵白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凤芝。
委托代理人路创辉。
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言玲,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白象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