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知初字第195号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黄连工业大道三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宗润,山东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积洁,成年人,龙口市龙口兴华汽车配件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积洁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