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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中山市中富田机电轴承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27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中山市中富田机电轴承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中山市中富田机电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艳丽,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中富田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安栏路,法定代表人:黄权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正熙,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敏儿,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中富田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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