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5栋801、901。
法定代表人:丁磊。
被告:杭州泛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08号天苑大厦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星。
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泛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24元,减半收取15412元,由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