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109号原告:董凡,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芬,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果粒餐饮店,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三茅宫三区7幢3号门面。
经营者:李慢莉,女,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昆明(系李慢莉丈夫),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原告董凡与被告润州区果粒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2021年6月23日,原告董凡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