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闵刑(知)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
辩护人沈晓冬,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葛东妍,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及其辩护人沈晓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莫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BURBERRY、BOTTEGAVENETA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租赁上海市闵行区北松公路XXX号XXX号楼XXX楼作为工厂,雇佣他人加工、生产假冒上述品牌的大衣,并对外销售。
2014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莫某某,并查获假冒BURBERRY品牌的成衣70件、假冒BOTTEGAVENETA品牌的成衣65件,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成衣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证,被告人莫某某已销售假冒BURBERRY品牌的大衣10件,假冒BOTTEGAVENETA品牌的大衣1件,货值9,600元。
根据已经查证的实际销售价格,被查获的假冒品牌的大衣货值共计10.2万元。
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莫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某、袁某某、龙某某、徐甲、徐乙、黄某、朱甲、朱乙、丁某等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委托保管书、工作情况等,被告人莫某某的家属出具的送货单,商标权利人或其授权单位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莫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莫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配件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莫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