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中民初字第22号原告甘肃裕固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晴,甘州个体私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林超,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南县裕固族自治县民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之彬,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裕固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肃南县裕固族自治县民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在送达时,经查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经本院多次要求原告补充,原告均不能提供详细信息,致使本院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裕固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原告甘肃裕固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