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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丹徒区新城润彭电器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1民初224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丹徒区新城润彭电器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丹徒区新城润彭电器经营部;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22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徒区新城润彭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铭基商贸城B4区12号。

经营者:彭凯。

被告: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铭基商贸城E03幢110-120。

法定代表人:叶坚。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徒区新城润彭电器经营部、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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