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
委托代理人袁渝寒。
委托代理人王威,男。
被告范雯莉(系金牛区红田食品商行业主),女,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范家新(系范雯莉父亲),男,汉族,1954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告范雯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案件审理中,泸州老窖公司以与范雯莉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范雯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范雯莉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雯莉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