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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江、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与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其他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民申字第10号
案件名称张春江、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与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其他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增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锋卫,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峻玲,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肖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冀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冬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春江。

委托代理人:刘冀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冬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秉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三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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