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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兴义市锋忙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1民初1186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兴义市锋忙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兴义市锋忙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1186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画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义市锋忙便利店,经营场所贵州省兴义市泰办水库社区华联城7号楼14号门面。

经营者:卢红梅。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义市锋忙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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