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252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雍,男,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成都柔尔洁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朝阳南路***号*栋*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东,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市苏氏兄弟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区兴业七路*号。
法定代表人苏德生,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柔尔洁纸业有限公司、成都市苏氏兄弟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柔尔洁纸业有限公司、成都市苏氏兄弟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