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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深思、罗小忠与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知民初字第181号
案件名称刘深思、罗小忠与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深思,罗小忠,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刘深思,男,汉族,1958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黄艳福,四川法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美健,四川法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小忠,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代理人黄艳福,四川法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美健,四川法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若洋,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谌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辉轮,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芸,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深思、罗小忠与被告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深思、罗小忠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深思、罗小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刘深思、罗小忠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深思、罗小忠撤回对被告成都华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深思、罗小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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