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张孝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锦群。
被告东阳市跃豪红木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陈跃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晓群。
原告张孝明因与被告东阳市跃豪红木家具厂外观设计专利权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8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孝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孝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