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申字第73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强,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住吉林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俊义,男,汉族,1961年3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
再审申请人王强因与被申请人孙俊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强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强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