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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与孙俊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吉民申字第737号
案件名称王强与孙俊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强,孙俊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申字第73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强,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住吉林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俊义,男,汉族,1961年3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

再审申请人王强因与被申请人孙俊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强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强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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