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85号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04-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金梅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两岸咖啡店,住所地兰溪市云山街道和平路102号营业房。
负责人王剑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两岸咖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两岸食品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