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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同悦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340号
案件名称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同悦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同悦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润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340号原告: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通和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震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媛媛,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海滨大道北侧景湖理想城A幢102室、103A室。

法定代表人:颜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国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闸口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潘道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同悦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国润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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