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逦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余剑楠。
委托代理人:李兴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华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燕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逦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逦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人所述之侵权行为实施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32号之一309之一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