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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莹与李桂泉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663号
案件名称贾莹与李桂泉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贾莹,李桂泉,张凤财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63号原告贾莹,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李桂泉,男,山东省临沂市小商品城南区1370号个体业主。

被告张凤财,男,山东省临沂市小商品城南区137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莹与被告李桂泉、张风财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贾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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