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陈明。
委托代理人:盛玉文。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
被告:李金山。
被告:王蓉。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晓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与被告李金山、王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明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