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83号原告温州力邦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忠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元良。
被告浙江展翔汽摩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小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向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晓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力邦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展翔汽摩配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力邦企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以其已与被告浙江展翔汽摩配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力邦企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力邦企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温州力邦企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