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63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435944X7。
法定代表人: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静,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