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宗婷婷。
委托代理人:虞景勇。
委托代理人:楼健威。
被告:陈才保。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婷婷诉被告陈才保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婷婷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婷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宗婷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