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知民初字第1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被告:周仁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仁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