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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13号之二
案件名称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13号之二原告: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长江南路(昆山留学人员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毅翀。

委托代理人:缪小斌,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九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地华。

委托代理人:马立云、莫建坤,均系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如下:一、将诉讼请求第三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

二、将诉讼请求第四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34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00元,由原告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另退回原告昆山善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2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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