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6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园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桦,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瑛,系“平价箱包”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张红瑛的起诉。
本院认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为562.50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