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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银芳与江门市信旭五金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
案件名称梁银芳与江门市信旭五金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银芳,江门市信旭五金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梁银芳,女,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州镇南镇南广沙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79********。

委托代理人:黄志山,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信旭五金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清澜路244号7幢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叶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梁银芳诉被告江门市信旭五金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旭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348517.1)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银芳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信旭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银芳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银芳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梁银芳负担;

原告梁银芳已经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应退回2150元。

本案案件保全费1520元(原告梁银芳已预交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梁银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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