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梁银芳,女,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州镇南镇南广沙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79********。
委托代理人:黄志山,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信旭五金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清澜路244号7幢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叶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梁银芳诉被告江门市信旭五金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旭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348517.1)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银芳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信旭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银芳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银芳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梁银芳负担;
原告梁银芳已经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应退回2150元。
本案案件保全费1520元(原告梁银芳已预交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梁银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