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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远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商刑执字第688号
案件名称王远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远征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刑执字第688号罪犯王远征,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夏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远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2万元。

宣判后,2012年6月12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刘伟出庭履行职务。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远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远征伙同他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好想你”牌枣制品,非法经营数额达二百多万元。

罪犯王远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受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远征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王远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远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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