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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范少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知民初字第198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范少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范少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雄,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仕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少林(系金牛区瑞林机电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少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少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88元,减半收取168.94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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