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知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杰,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锦成,系锡山区东北塘刘香怡食品超市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公司)与被告刘锦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老凤祥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此款已由老凤祥公司预交),由老凤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