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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莱州市莱州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烟民知初字第211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莱州市莱州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莱州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知初字第211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莱州宾馆。

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莱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任秋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忠翔,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莱州市莱州宾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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