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25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子佩,系原告员工。
被告刘敬学。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15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77.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