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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中有诉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辽民三终字第159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王中有诉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中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中有,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中有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中有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中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中有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中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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