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52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二,个人信息不详。
被告杨大庆,女,汉族,1944年1月11日生,个体工商户。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二、杨大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