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周水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895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周水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周水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895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水弟,男,汉族,1965年8月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水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陈书干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