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17557490。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永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政,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中山市三乡镇十龙日用品店业主。
被告:中山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金园路1号宝龙花园1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27068209。
法定代表人:吴伟彬。
在本院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政、中山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