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知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丁长寿,江苏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祁林峰。
委托代理人陈国和,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娟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