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4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韦之梅。
被告:合肥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家家福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负责人:王旭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家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