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知民初字第0094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黎明,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君,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春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春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已经庭前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春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春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