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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文楷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岳中刑执字第929号
案件名称晏文楷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晏文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刑执字第929号罪犯晏文楷,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华容县看守所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华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文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晏文楷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晏文楷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留所服刑罪犯考核分数汇总表、罪犯评比改造奖惩审批表、罪犯个人思想汇报材料、管教民警对罪犯减刑座谈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晏文楷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晏文楷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晏文楷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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