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君,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福义,男,汉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宝鑫食杂店业主,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宫妍,女,汉族,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