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林辉川,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李林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子超,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宗挥金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辉川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宗挥金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435680.7)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辉川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辉川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辉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辉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