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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林芝电热器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知民初字第513-3号
案件名称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林芝电热器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林芝电热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513-3号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通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国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蒋国屏,男,汉族,1955年5月21日生。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柏尚春、陈静。

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熟林芝电热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通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何正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伟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诉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林芝电热器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林芝电热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撤回对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林芝电热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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