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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与青岛米康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欧禾兰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707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与青岛米康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欧禾兰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青岛米康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欧禾兰进出口有限公司;沈树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707号 原告: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德米特里?哈布莱特(DMITRYKHABRAT),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松炎,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米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沈树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欧禾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本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沈树友,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米康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欧禾兰进出口有限公司、沈树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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