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林辉川,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李林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振东,住广州市番禺区,系广州市番禺区雅旺家用电器店业主,经营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沙头顶广州市新沙五金塑料城第8466、8467号。
委托代理人:谭英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辉川诉被告陈振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28××××.6,名称为“电热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辉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林辉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