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73号原告:黄景锐,男。
原告:深圳市金口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荷路宏昌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郑银尧,职务: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虞国钰,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建辉,男。
委托代理人:欧阳俊胜、那利鹏,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锐、深圳市金口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建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景锐、深圳市金口味食品有限公司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虞国钰经法院传票传唤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为1400元,由原告黄景锐、深圳市金口味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