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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文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宜民三初字第00008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文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吴文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三初字第0000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伟,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林,男,汉族,系桐城市文林文化用品超市业主,经营场所安徽省桐城市香港广场。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8月1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吴文林已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人民陪审员  洪曙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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