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6307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萱之禾(莆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蔡福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萱之禾(莆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