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87号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西段东冀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敖,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荔,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姚松,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系洛阳市西工区纱西市场豫鑫装饰材料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万国芳,洛阳市西工金谷法律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新乡市三力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