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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杨春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3484号
案件名称348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杨春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杨春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348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燕,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春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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